湘建建函〔2019〕255号
长沙市、郴州市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促进资源化利用的意见》(湘政办发〔2019〕4号)和《关于加快推进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湘府阅〔2019〕21号)要求,切实加强城市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促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和产业化发展,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经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在长沙市、郴州市开展建筑垃圾治理示范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统筹规划、政策引导、政府推进、示范引路、企业实施、公众参与的原则,建立健全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体系,全面提升建筑垃圾治理水平,实现建筑垃圾减量排放、规范清运、安全处置和资源化利用,形成全省可复制、可推广的建筑垃圾治理示范经验。
二、主要目标
全面构建“布局合理、技术先进、规模适宜、管理规范”的建筑垃圾管理体系,到2020年底,建筑垃圾申报核准率、收运率、安全处置率达到100%,建筑垃圾资源化综合利用率达到50%以上,形成建筑垃圾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利用和产业发展的体系。
三、示范任务
(一)加强规划引导。根据服务区域内建筑垃圾产生量和特性,充分考虑运输距离、选址条件、服务年限等因素,编制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专项规划,合理布局建筑垃圾转运调配、消纳处置和资源化利用设施,形成与城市发展需求相匹配的建筑垃圾处理体系。
(二)完善政策制度。完善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制度,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消纳、处置的企业获得核准后方可处置建筑垃圾,实行整体管控。完善多部门联动监管制度,明确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公安交警、交通运输、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在建筑垃圾领域的监管责任边界,形成工作合力。完善建筑垃圾收费制度,建立建筑垃圾收集、清运、处置等方面的政府指导性价格,将建筑垃圾清运和处置费用纳入工程预算。完善特许经营制度,明确特许经营准入条件,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享有特许经营范围内建筑垃圾的收集权、处置权。完善产业扶持政策,综合利用财政、税收、投资等措施支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发展。完善再生产品推广应用政策,对政府财政投资的市政、水利、绿化、公路等项目,凡能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应优先使用,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材料及产品使用比例不得低于30%。鼓励社会投资建设项目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
(三)推进源头减量。推动工程设计中结合原场地地形地貌,通过合理的竖向设计减少建筑垃圾排放。科学组织施工,优先就地利用、就地减量,推广铝合金模板、装配式建筑、精装修住宅,加强施工现场建筑原材料用量统筹管理和建筑垃圾回收利用,并将建筑垃圾源头管理纳入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等检查内容。
(四)开展存量治理。对占用农田、河渠、绿地、公路保护用地等公共用地和影响城市环境的存量建筑垃圾,全面排查安全隐患,制定切实可行的治理计划和措施,确保2020年底前完成治理工作。对城区和城乡结合部现存的渣土推,短期内不能清理的,应在安全加固、地形整理基础上进行绿化。
(五)搭建信息平台。建立建筑垃圾综合信息管理平台,公布建筑垃圾产生量、运输与处置量、建筑垃圾处置设施、有许可资质的运输企业和车辆等基础信息,公开工程渣土和建筑垃圾再生产品供求信息,实现共享。建立健全动态、闭合的建筑垃圾全过程监管体系,对建筑垃圾种类、数量、运输车辆及去向等情况实行联单管理。
四、工作安排
(一)编制示范方案。各示范城市要结合实际抓紧编制建筑垃圾治理示范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工作任务、责任主体、支持措施及时间安排等。示范城市于2019年11月29日前将示范实施方案报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二)组织示范实施。各示范城市要按照实施方案内容,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精心组织实施,开展建筑垃圾治理探索创新,深入推进示范工作。建立示范工作情况月报制度,示范城市每月5日前向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上月工作进展情况。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对各示范城市建筑垃圾治理示范工作的开展进度进行评估。
(三)推广示范经验。建筑垃圾治理示范工作截止时间为2020年12月底。示范工作要及时总结示范主要做法、成效、经验以及问题和建议,形成示范报告,于2021年1月底前报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11月5日
附件
相关指标含义
1.建筑垃圾申报核准率:建设(拆除)单位依法办理工程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的数量占全部建设(拆除)工程数量的百分比。
2.建筑垃圾收运率:采取暂时存放、简易填埋、综合利用和资源化处置等方式的实际处置量占建筑垃圾申报处置量的百分比。
3.建筑垃圾安全处置率:经评估达到安全处置标准的建筑垃圾量占总堆放量的百分比。
4.建筑垃圾资源化综合利用率:采取直接回用、绿化回填、堆山造景、土地平整、修基筑路等方式进行资源化综合利用的建筑垃圾总量占建筑垃圾申报处置量的百分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