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关于向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下放部分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1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定于8月31日起,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等15项省级行政权力事项下放由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下放由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承接实施的省级行政权力事项.docx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8月25日